广西财政厅关于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
桂财会〔2026〕13号
广西元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:
你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,且在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整改通知后,在整改期满未能达到执业许可条件。现根据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7号)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,决定依法撤销你所的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。
根据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7号)第四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、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,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,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注销后,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,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“会计师事务所”字样,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,办理工商变更登记。
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,你所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,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。请你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后,向我厅交回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》。
如不服本撤销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,本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联系单位: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
联系电话:0771-5331557、5310695
通信地址: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8楼808办公室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
2026年7月15日
